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关爱农民工生活,确保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济南市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事宜,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含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下同)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依法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防止违反合同约定不发、少发、延发农民工工资,影响农民工正常生活,激化用工双方矛盾,导致农民工上访,影响社会安定现象的发生,是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三、公司成立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工会、财务、审计、内行、劳资、清欠办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农民工工资监控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等办法的制定,实施过程监督检查,查处违反规定不发、少发、延发农民工工资行为,协调解决农民工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劳务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造成农民工上访现象的发生。
四、公司根据工程施工需要依法招用农民工,选用合法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依法签订劳务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办法,包括工程名称支付项目、支付标准(如元/日或元/㎡)支付方式(如现金或指定账户)、支付周期和日期(如每月或季度)、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它工资支付的内容。
五、公司与工会、职代会协商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农民工工资监控制度等有关农民工工资事宜的企业规章,并通过班前会、宣传栏等形式告知全体农民工,同时报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公司招用的农民工人员,由农民工所属部门或单位按合同约定及农民工应得合法报酬,编制工资表报公司审计科审计,报财务科入账拨款,由内行派专人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将农民工领工资时签字的工资表复印件报劳资科备案。
七、公司选用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工资,由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依据与公司签订的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或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与其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应得合法报酬编制工资表,报公司审计科审计,报财务科入账拨款,到内行转款,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将农民工领工资时签字的工资表复印件报公司劳资科备案。
八、公司内部银行设农民工工资专户,按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的30%预留,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专款专用。
九、工资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220元。
十、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十一、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式样附后)。
十二、公司与建设单位未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公司先行垫付;公司与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未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或公司先行垫付。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三、公司因被拖欠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公司追回拖欠工程款后,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四、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按月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五、公司每月向当地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及住建委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十六、公司农民工工资监控小组每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或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因违反本规定导致用工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上访等不安定现象发生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是选用的工程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造成的,计入其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合作相关事项。
十七、农民工发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拖欠或克扣等现象,可向公司农民工工资监控小组反映,也可直接向劳动和保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十八、公司农民工工资监控小组接到农民工反映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转来的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事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文件附后),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为止。
十九、工地维权电话:
本 公 司:83212731
市保障局:81292072
市清欠办:81290869
二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农民工工资监控小组名单。
2、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3、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
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3月3日